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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2020 年本)》

为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规范供地行为,8月13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2020 年本)》。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目录》所列产业项目用途的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不包括商品住宅类经营性房地产用地。

二、凡列入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方式的项目用地,应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39 号)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实施公开出让活动。

凡列入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21 号)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出让地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三、同一个产业项目用地包含两种以上用途,并且按规定需采取划拨、有偿使用等多种供地方式的,要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供地方式:

(一)在不改变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可根据规划道路或项目用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分别确定各种不同用途地块的四至范围及相应的面积,以宗地为单位,根据不同宗地的用途分别确定供地方式;

(二)无法分别确定各种不同用途地块的四至范围及相应面积,并且供地方式为划拨和有偿使用的,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三)无法分别确定各种不同用途地块的四至范围及相应面积,并且其中一种供地方式为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四、同一个产业项目用地包含两种以上用途的,在供地、不动产登记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土地用途等事项,不得笼统将土地用途确定为“综合用地”。

(一)在平面上可分别确定各个不同用途地块的四至范围及相应面积的,在办理供地审批、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登记等手续时,应在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和不动产产权证书中具体注明各个地块的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供地方式(使用权类型)和用地年限等;

(二)同一个产业项目建设高层、多层楼宇(综合楼),平面上不可分割用途,在办理供地审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登记等手续时,应明确不同用途建筑面积比例。

(三)本《目录》所列产业项目政策适用说明中明确不得分割登记发证、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分割出租、分割抵押的,是指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相应建(构)筑物均不得分割登记发证、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分割出租、分割抵押。对符合条件整体转让的,新的受让人应按原有出让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在不动产产权证书的记事栏中予以记载。

五、在符合产业政策、安全生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各地可探索混合工业产业用地供应,在土地出让前应先明确宗地内包含的工业用地中适宜安排的一个或一个以上三级类工业明细用途,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出让底价经市场评估后综合确定。竞得人可在宗地内按事先确定的工业产业用途使用土地,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宗地内按原先确定的混合工业用地中三级类工业明细用途间互相转换,补充签订合同,不需再补缴土地价款。

六、凡规定产业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除住宅项目用地外,也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租赁期不超过 20 年。其中工业(含仓储)、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方可采取协议方式租赁。

七、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应根据产业项目的土地用途等规划条件组织地价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市、县(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租赁)底价。

各市、县公布的基准地价没有包括本《目录》所列产业项目名称(业态类型)的,应按照与该产业项目性质所对应的一级类土地用途,按前款规定评估后, 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租赁)底价。

八、各地在建设项目土地审批、土地供应中要严格执行以下建设用地标准:

(一)国家和省已颁布行业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的,按行业用地定额标准确定用地规模;

(二)工业用地原则上应按我省同类工业产业项目近 5 年平均供地面积控制用地规模。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近 5 年平均供地面积的,应开展节地评价论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三)对国家和省尚未编制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估,集体决策,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九、产业项目土地用途必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225 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更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土地用途分类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6 号)规定的土地类别和名称进行规范记载,不得随意自创名称确定土地用途或者直接根据产业项目名称(包括理论学名、行业术语、业界俗称、雅称或其他大众叫法等)确定土地用途。

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土地供应手续时,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的规定确定土地用途;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根据《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确定用地性质并注明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的土地用途。

十一、本《目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2013 年本)>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378 号)同时废止。各地在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地价评估、不动产登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及目录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目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与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省委及省政府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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