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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pdf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施行日期:2005年11月l日

 

 

 

 

 

 

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请组织编制<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函》(建办标函[2003]431 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编制说明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北京体育大学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我国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并参照其他国家城市社区体育发展的历史,对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实践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统计资料,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 号;邮政编码:100763 )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国家体育总局

2005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 术语

第四章 基本项目与面积指标

第一节 基本项目

第二节 旅球、排球、足球、门球

第毛节 网球、乒乓球、羽毛球

第四节 游泳

第五节 轮滑、滑冰

第六节 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

第七节 长走(散步、健步走)、跑步

第八节 棋牌、台球、器械健身

第五章 配套设施与面积指标

第六章 设置规定与控制指标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加强对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群众体育开展和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需要,合理利用土地,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条 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是城市规划中配套设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 本指标适用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改建、扩建社区体育设施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指标内容包括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运动场馆、场地以及必要的配套设施、缓冲用地和通道等建设用地。

 

第五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体育设施建设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以及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六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除执行本指标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七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及社区的人口规模、社会经济、气候、民族和传统习俗等特点,并考虑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服务半径,合理确定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

 

第八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九条 社会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宜根据群众需求,适度增加城市社风体育项目,并应更加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第十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可设置在适宜的公共绿地中,同时应合理利用已有的学校体育设施和城市公共体育设施。

 

第十一条 在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中,应鼓励合理利用各种土地资源,并与其他社区配套设施统筹考虑。

 

第三章 术语

 

第十二条 城市社区:一般指街道办事处辖区或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也可以是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有一定数量城市居民聚居的区域。

 

第十三条 城市社区体育:主要是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的辖区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健身活动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的群众体育。

 

第十四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为开展城市社区体育活动,在社区内规划建设的运动场地、场馆和配套建筑。

 

第+五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按照本指标规划建设,供社区体育活动和社区体育建筑使用的土地。

 

第十六条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提供给武术、体育舞蹈、体操等项目,对场地规格无严格要求的室外体育活动场所。

 

第十七条 缓冲距离:根据体育运动本身特点及安全需要,在场地与场地,场地与其他用地及建、构筑物之间必须留出的距离。

 

第十八条 社区体育指导中心:建立在城市社区中,具有管理和培训社会体育知识、技能职能的基层群众体育管理组织。

 

第十九条 社区体育俱乐部:城市社区居民根据共同的目的和兴趣自愿组成的,以辖区内的体育场地设施为依托,隶属于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的公益性社区体育组织。

 

第二+条 场地面积:根据竞赛规则及活动特点所确定的每项体育设施必需的用地面积或室内场地面积。

 

第四章 基本项目与面积指标

 

第一节 基本项目

 

第二十一条 城市社区体育的基本项目包括:篮球、排球、足球、门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游泳、轮滑、滑冰、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棋牌、台球、器械健身、长走(散步、健步走)、跑步。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地区应设置符合民族特点的城市社区体育项目,其面积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需要开展其他体育项目的城市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与活动特点确定面积规模。

 

第二十四条 基本项目的竞赛规则如有改变,本章中的场地尺寸与面积指标也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节 篮球、排球、足球、门球

 

第二十五条 篮球场地可分为标准篮球场地与三人制篮球场地,其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 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排球场地面积应符合表2 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足球场地可分为11人制足球场地、7 人制足球场地、5 人制足球场地,其场地面积应符合表3 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门球场地面积应符合表4 的规定。

 

 

 

第三节 网球、乒乓球、羽毛球

 

第二十九条 网球、乒乓球、羽毛球的场地面积应符合表5 的规定。乒乓球和羽毛球场地宜设置在室内。

 

 

第四节 游泳

 

第三十条 游泳池分为标准游泳池、普通游泳池和小型游泳池,其综合场地面积应符合表6 的规定。

 

 

第五节 轮滑、滑冰

 

第三十一条 轮滑场和滑冰场的场地面积宜符合表7 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扩大规模。滑冰场可利用其他体育项目场地,不宜单独设置。

 

 

第六节 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第三十二条武术、体育舞蹈、体操等运动项目可合并使用一处室外综合健身场地。每处室外健身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400m2 ,不得超过 2000m2

 

第三十三条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的场地形状应便于开展集体项目,其最短边边长不得小于l0m 

 

第三十四条 每处儿童游戏场地的面积应为150 ~ 500m2

 

第七节 长走(散步、健步走)、跑步

 

第三十五条 在体育设施的综合布局规划中应考虑设置长走(散步、健步走)的步行道或跑步的跑道,其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 的规定。

 

 

第八节 棋牌、台球、器械健身

 

第三十六条 棋牌项目的场地面积宜为40~150m2 

 

第三十七条 台球场地面积应符合表9 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健身器械设在室内时,健身房的面积宜为80~400m2 ,且每处不得小于60m2 

 

第三十九条 健身器械设在室外时,其场地面积依据设置器材的尺寸、数量和缓冲距离综合计算确定。

 

第五章 配套设施与面积指标

 

第四十条 城市社区体育的配套设施分为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

 

第四十一条 服务设施包括更衣室、小型餐饮、器材租售,每处的面积可根据表10 的规定选取。

 

 

第四十二条 管理设施包括社区体育指导中心、社区体育俱乐部、体质检测中心、教室与阅览室、器材储藏室。每处的面积应按表 11 中的规模设置。

 

 

第四十三条 根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的规模,如需按规划配建专用停车场,其配套停车面积应符合当地关于公共设施配建停车位的相关规定,并在总指标中增加相应的面积指标。

 

第六章 设置规定与控制指标

 

第四十四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室外,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人均室外用地面积0 . 30 ~ 0 . 65m2,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 . 10 ~ 0 . 26m2

二、根据不同的人口规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项目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2 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旧区改建中应考虑安排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其面积指标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表12 中规定面积的70 %。

 

第四十六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除符合第四十四条的要求外,其项目的设置宜符合表13 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在规划与建设中应设置适应多种体育项口的多功能运动场地。

 

第四十八条 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不宜少于所有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场地总面积的60 % ,该比例在寒冷地区可酌情降低。

 

第四十九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指标的统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体育设施,其用地按实际面积计算;

二、如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于专用建筑内,其用地范围应计算到与相邻用地的交界处;

三、如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于综合建筑内,应按其占该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其余用地应分别计人所属类别的用地内;

四、当利用建筑物首层架空空间安排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时,应按实际使用面积占该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其余用地应分别计人所属类别的用地内;

五、集中布置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范围内必要的通路绿化和建筑附属设施用地应计人本指标;

六、当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在坡地上时,其面积应按场地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七、凡计人本指标的用地,均应符合第四章中的规定;

八、当城市社区体育设施与社区内绿地结合设计时,可计人本指标,但不得重复统计;

九、公共绿地内的体育设施以及向社区开放的学校体育用地均不应计算在本指标内;

十、场地尺寸与面积同时符合几种体育项目的多功能运动场地,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体育大学

主要起草人:张播 王玮华 陈振羽 涂英时 王凯珍 林显鹏

 

附件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条文说明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 术语

第四章 基本项目与面积指标

第一节 基本项目

第二节 篮球、排球、足球、门球

第三节 网球、乒乓球、羽毛球

第四节 游泳

第五节 轮滑、滑冰

第六节 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

第七节 长走(散步、健步走)、跑步

第八节棋牌、台球、器械健身

第五章 配套设施与面积指标

第六章 设置规定与控制指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明确规定了编制本指标的目的。首先,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另外,为了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发展群众体育,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用地和建设应当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本指标中规定了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原则和措施、社区体育基本项目、用地指标以及计算规定。这是为了使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用地管理与规划建设更加科学合理.并且使其统计指标具有可比性。

 

第二条 本条说明了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城市社区体育设施一般是和城市居住区建设结合在一起或者落实在详细规划中,另有部分是单独的建设项目,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是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因此本指标既考虑到城市社区体育中单项设施的用地,也根据人口配套等因素考虑到不同等级规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集中设置的用地,以满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编审初步设计文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以及城市规划编制的需要。

 

第三条 本条说明了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适用范围:

一、本指标适用于城市社区。考虑到社区的涵盖范围很广,而需要根据人口规模编制规划进行配套建设的情况仅出现在城市中,因此本指标的适用范围为城市社区。以下条文中提到的社区一般即指城市社区(按照  城市规划法  的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而村庄和集镇的情况比较复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聚集程度、土地资源等不确定因素很多,因此,在确定单项体育设施建设用地规模时,可以参照本指标;按照人口配套建设时,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

二、本指标适用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建设。城市其他公共体育设施(包括市、区级的体育场馆和全民健身广场)通常都提供给群众使用,但是同时也具有其他的城市功能,因此不在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范畴之内。由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关于文化体育设施是合并规定的,对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未作专门规定,因此规划建设中执行本指标更加方便。虽然一般城市建成区可以利用的土地资源已经很少,在编制一个地区的详细规划时仍然应当合理分配城市土地空间资源,在改建、扩建中逐步达到本指标的规定。

 

第四条 本指标包括运动场馆、运动场地以及配套设施、缓冲用地和通道。如果结合居住区规划相对分散布局,则不需要专门的绿地和停车场地也能够满足城市社区体育开展的基本要求;如果相对集中布局,又与居住区有一定距离,则应当考虑绿地和机动车停车要求,有关配套停车的具体规定见第四十三条。一般城市社区体育并没有专业比赛中观赏和训练的需求,如果临时开展竞赛,可以借用周围的通道、绿地作为观看比赛使用,本指标中的缓冲用地也适当考虑了这些要求,但不宜单独设置用地,因此本指标不包含这些内容。

 

第五条 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在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中,必须认清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国情,在项目选址、确定建设规模和规划布局时,都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六条 编制本指标时已考虑到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执行本指标中还应注意遵守新修订的标准,避免发生矛盾。关于本指标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的关系,在第三条的条文说明中有详细解释。

 

第二章 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七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是为全民健身服务的,因此应当与人口规模配套,但是城市人口分布并不均匀,因此还要考虑到服务半径。不同城市和社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会产生不同的体育需求。不同的气候条件,不同的民族和传统习俗,社区居民所喜爱的体育项目也不一样。应当根据这些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项目。

 

第八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中落实,因此不管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建,都应当纳入居住区规划或其他详细规划,符合  城市规划法  中提出的这些原则。

 

第九条 在调查中发现,越是社会经济水平发达的地区,群众对体育设施的需求越高,不少新建居住区的体育设施用地已经达到本指标中的基本规定。这些城市除了满足本指标中的基本规定外,可以参照本指标关于单项场地的规定增设项目,但是同时应该更加注意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第十条 关于公共绿地中设置体育设施,是开展城市社区体育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各地也都比较普遍,但是一直没有成文的规定,都是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的结果。为了节约和合理地使用土地,本指标对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城市公共绿地的种类、面积、大小与主要功能差别很大,不能一概而论,例如文物古迹、古典园林、动物园以及面积过小的街头绿地等就不适合设置体育设施,因此具体的设置规定与比例由各城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城市社区体育设施与公共绿地的结合仅仅是布局问题,在用地指标上不能混用,本指标第六章“设置规定与控制指标”的计算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城市社区体育开展的经验,合理地利用学校体育设施和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可以满足群众的一部分体育需求,也是节约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有效措施之一,应当鼓励这种方式。

 

第十一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可以充分利用边角地、废弃地以及可以填、盖、改的用地,但必须贯彻执行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所有用地的取得均应符合程序。在规划设计时还应和文化、商业等社区其他配套设施统筹考虑,更加节约和合理用地。

 

第三章 术语

 

第十二条2000 年11 月19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关于社区和城市社区的定义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本条中的术语即来源于此,并结合居住区规划建设的实际进行了补充。关于社区,不同学科有很多不同的定义,在这里只是出于本指标的需要作出解释,并不是严格的定义。本指标中提到的社区为城市社区的简称。

 

第十五 条在术语中明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的概念,是为了方便进行用地统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的术语解释有两层含义:第一,可以计人指标的用地必须按照本指标规划建设,如果是已建成的社区体育设施,也应符合本指标中的要求才能计人;第二,供社区体育活动和社区体育建筑使用的城市建设用地,也就是说不包括城市其他公共体育设施(如市、区两级的体育场馆),也不包括借用公园等其他城市建设用地开展体育活动的场地。这主要是为了与城市规划中对城市建设用地类别的统计一致。根据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在居住区一级集中建设时是单独的体育用地,其他情况一般属于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二十条 场地面积只能满足体育项目最基本的要求,但并不能直接作为用地指标使用。当设置在室外时,还需要增加必要的绿化和通道;当设置在室内时,还有走廊、楼梯等公共面积,并且要根据容积率折算成用地面积。

 

第四章 基本项目与面积指标

 

第一节 基本项目

 

第二十一条 根据调查,本条规定把城市社区中开展最广泛、最受群众喜爱、同时需要确定单独用地的项目规定为城市社区体育的基本项目,以作为确定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及其用地指标的依据。除竞技性项目以外,基本项目中也包括了一些只在社区里开展的活动,如儿童游戏等。

 

第二十二条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有很多传统的体育项目,如摔跤等,但是由于这些项目不具备普遍性,因此不作为本指标规定的基本项目,其面积指标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考虑到不同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我国各地的传统风俗,有不少体育项目(如气排球)仅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内开展,对此本指标不能一一列出,在建设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用地。

 

第二十四条 本章各单项场地尺寸取值参照 《体育竞赛规则汇编》(1998 年10 月第一版)中的比赛场地尺寸,缓冲距离取值略小于正式比赛。体育竞赛规则中关于场地的要求一般变化不大,但是如果竞赛规则发生变动,在实施本指标时也应随之调整。

 

第二节 篮球、排球、足球、门球

 

第二十六条 排球场地端线缓冲距离因发球区需要,取值大于边线缓冲距离。

 

第二十七条 足球场地的尺寸在竞赛规则里是相对变动的范围,因此不必过于严格。

 

第三节 网球、乒乓球、羽毛球

 

第二十九条 由于乒乓球运动在球台上进行,场地面积中已经包含缓冲距离。网球场端线缓冲距离因发球需要,取值大于边线缓冲距离。本条中的项目如设置于室内,则应按照本指标第六章“设置规定与控制指标”的规定计算用地面积。

 

第四节 游泳

 

第三十条 普通游泳池长度取值参照短池比赛标准,池宽适当减小以适应社区运动需要。小型游泳池多为不规则形状,其面积指标为参考值。

附属设施面积参照国内公共游泳池建设,选择以4 :1一5 :1 (水面面积比更衣室面积)的配建标准为游泳池更衣室面积计算标准。更衣室面积中已含有卫生间、冲淋设施用房面积。游泳池若设置于室内,应根据本指标第六章“设置规定与控制指标”的规定计算用地面积。

 

第五节 轮滑、滑冰

 

第三十一条 本类项目场地在竞赛规则中没有专门要求,但是运动速度比较快,需要一定的面积以保证其正常与安全的开展,表7 中场地尺寸为推荐最低指标,其具体场地面积可灵活掌握。该指标按一个标准渡球场要求,是为了便于共用以节约用地。考虑项目特点和安全需要,场地四周应设护栏等防护设施。滑冰场因为受季节限制,可以利用其他场地(如篮球场)增加排水设施后交替使用,不宜单独设置。

 

第六节 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对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的最小规模作出规定,主要是因为在社区体育中,武术、体育舞蹈和体操一般都是集体活动项目,需要一定的面积以提供各种可能性。按照人均4m2 计算,400m ; ,可以供80~100 人左右同时开展活动。而最大规模是以三个篮球场面积为准计算(约2000m2),原因是面积过大可能破坏居住区的空间尺度,也不利于其他社区体育项目的开展。

武术、体育舞蹈和体操包括了木兰扇、气功、太极拳(剑)、交谊舞、秧歌、踢毽、健身操等多种类型的项目。

 

第三十四 条儿童游戏场地是专门为学龄前儿童提供活动器材的户外休憩场地,其场地尺寸应该容纳下至少一套儿童游戏的组合器材,并且应注意提供一定的安全保证。

 

第七节 长走(散步、健步走)、跑步

 

第三十五条 长走(散步、健步走)和跑步是最经常开展的城市社区体育项目,为节约用地,一般应在社区规划布局中综合考虑设置长走(散步、健步走)步行道和跑道。直跑道可平行其他场地长边设置,环形跑道所围合的用地未计人本条中的场地面积,如在其中设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根据其他条款另行计算(附图1、附图2)。当跑道的长度大于400m的时候,一般结合居住区内其他用地安排,因此不计人用地统计指标。

 

本条中所指的长走(散步、健步走)步行道,是指带有一定运动目的的散步(如倒走),因此需要设置场地。本指标面积范围较大,主要是因为跑道分道数的差异,在选取指标时应根据实际的跑道分道数确定。

 

第八节 棋牌、台球、器械健身

 

第三十六条 棋牌是老年人和青少年喜爱的小型室内项目,虽然在家庭内也可以开展,但是容易影响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为了增加竞赛气氛,便于管理,有条件的社区应单独设置。

 

第三十七条 建议球台以2~4 台为一组单元设置,如成组设置,其场地要求可适当降低,如附图3 所示(以斯诺克场地为例)。设计时除满足面积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场地长宽尺寸要求。

 

第三十八条 健身房内能容纳多种活动,如器械健身、体操、体育舞蹈、有氧操健身以及随着时代发展出现的各类健身活动。

 

第三十九条 健身器械设置于室外,也就是目前很多社区利用体育彩票资金建设的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可以因地制宜安排设施,不要求其场地一定要满足一整套健身路径的用地尺寸与面积要求。这是因为各厂家生产的室外固定器械健身器材种类多达上百种,各地方对一套健身路径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制定一个统一的面积指标并不适用,本指标只作原则性规定,在执行中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健身器材的尺寸、数量和缓冲距离,综合计算场地面积指标。

 

第五章 配套设施与面积指标

 

第四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体育设施都会考虑设置配套的服务设施。小型餐饮可在运动中为人体及时补充水分和营养,而更衣设施可以减少人运动后感冒的几率,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体育场地紧邻其他建筑,则可以在建筑内部安排或利用已有的设施。服务设施的选取和规划布局有关,也与项目类型和活动人数有关,因此其面积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游泳池的更衣室属于必须设置的设施,应遵守第三十条的规定,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社区体育指导中心是开展社区体育所需要的基层组织,社区体育俱乐部是国家体育总局近几年正在推行的基层组织形式,因此需要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可以合并设置。社区体育中心一般都应设有体质检测中心,供社区居民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也包含卫生室的功能,对运动中出现的伤病进行简单的处理。教室和阅览室是进行健康教育、体育技能培训的场所,可以与社区内的文化设施共用。器材储藏室用于放置一些社区共有的运动器材、比赛器材或维修工具等。

 

第四十三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一般不需要停车,如果其规模较大而且集中,可根据规划配建专用的停车场地。由于每个城市及各个区域的需求不太一致,因此本指标中不包含该项内容,在规划设计以及核定用地面积时,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考虑,增加相应面积指标。

 

第六章 设置规定与控制指标

 

第四十四条 该条规定提供了两种控制指标,一种是人均用地指标,可以直观地反映用地情况,用作粗略的统计或计算。但是根据我们调查,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需要一定的服务人口规模才能维持其运行,相对集中的设置既有利于多开展一些项目,又有利于体育设施的经营管理,同时还有利于土地的集约使用,因此分级面积指标更加适应实际的需要和建设。需要注意的是,人均用地指标是根据分级指标推算出来的,两种指标不能进行简单的对比。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分级控制规模,将居住区划分为居住区(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户)、小区(10000 ~15000人、3000 ~5000户)、组团(1000 ~ 3000人、300~1000户)三级规模。其主要依据之一就是组团级居住人口和居住区级居住人口规模分别与社区居(里)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一般的管辖规模一致。根据我们这次的调查,目前大多数城市社区的人数仍为3000~10000人。

 

采用这种分级规模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在城市规划中落实,一方面有利于体育设施的管理和利用,同时和其他国家社区体育设施的服务人口规模也大致吻合。其中10000~15000人是最常见的规模等级,应当具备一套基本的体育设施;30000~ 50000人的规模是以三套10000 ~15000人的体育设施为基础,增加了排球等不经常开展的项目,并提高了其中一套设施的场地标准以备社区运动会等使用;1000 ~ 3000人的指标则主要考虑某些独立或偏僻社区的出行半径,提供了最基本的几种设施。因此,上一级指标是包含下一级指标的,具备了较高一级的体育设施,其下一级体育设施一般也能满足需要。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居住人口规模与表12 不完全符合的情况,这种情况应结合所在社区统一考虑。在服务半径允许的前提下,宜集中布置、节约用地。

即使在市场经济占主导的国家或地区,这样的公益性设施也都需要明确一定的服务人口,如《香港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就明确要求在确定配套康乐设施时要“划出一个人口片区,必须为明确可区分的人口服务”,因此本条中的规定应当是可以实施的。该表中的指标是根据第四十六条中的项目设置与场地数量,再加上必要的绿化和通路所得,并根据本指标第四章中项目设置的地点要求按照室外用地面积和室内建筑面积分别统计(其中游泳池按照室内项目计算指标),如果项目设置的地点发生改变,则统计指标时可以根据表12 注中的方法进行调整。如果确实居住人口规模界于三个分级规模之间,社区位置又相对独立时,除配建下级应配建的项口外,需要增加的设施面积指标可以参考单项场地指标取值。

 

第四十五条 经调研,城市旧区的社区体育设施相当缺乏,而群众又非常需要体育设施,在用地困难的情况下,将指标降低有利于在旧区改建中实施。在未实施改造的旧区中也还有挖潜的余地,如污水沟加盖,废场地整治,废弃建筑和不可建设用地的利用等等,因而实施本指标是可行的。

 

第四十六条 表13是第四十四条中指标的具体落实,一般情况下如果按照该设置规定安排体育项目和场地,则最后的总指标应和表12中的指标基本一致。当然,也可以根据当地群众的需要对项目类型和数量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 综合使用的多功能场地可以提供多种项目活动的可能,比如一个篮球场可以同时开展5 人制足球,也可以作为多功能室外综合健身场地使用,在北方城市还可以预留排水设施在冬季作为滑冰场。这是一种节约用地的简单方法,因此在设计中应当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体育活动的目的之一就是让人接触大自然。尽管有些地区经济发达,但是把很多设施集中在建筑内并不是最好的方式。因此本条规定要求保证一定比例的室外空间非常重要。在计算该指标时应注意是活动场地面积之比而不是用地之比,也就是室外各项目场地总面积与室内外各项目场地总面积的比值,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无关。寒冷地区由于一年中适宜室外活动的时间较短,该比例可酌情降低。

 

第四十九条 本条对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指标的统计范围进行了界定,是因为在城市规划以及土地管理工作中,各种用地性质及权属必须界定清楚,不能出现重复统计的情况。

二、五款指的是如果建设社区体育中心这样的专用建筑或者集中布置体育设施时,应当根据其实际用地边界将其附属的绿化、通路等面积计算在内。

六、有坡度的场地在使用中受到限制,进行地形改造后,其垂直投影面积一般就是可以使用的场地。

八、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场地和绿地通常会结合在一起设计,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表A . 0 . 3中也提到居民健身场地宜结合绿地安排,但是在用地统计时仍然应当明确各自的范围,以免造成本指标和绿地指标的重复计算。容易引起争议的是绿地中的小广场,往往被武术、体育舞蹈和体操等项目当作室外综合健身用地使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重复建设,可以将其作为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但应注意不要重复统计。

十、有些多功能场地能分别满足几种体育项口的尺寸和面积要求,比如篮球场同时划上排球、5人制足球的标线,虽然有利于活动的开展,但是不能重复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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