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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闽自然资发〔2020〕55号)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指导各地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自然资源部制定印发了《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推动落实。各地在执行中有好的做法和建议可及时反馈以便总结完善。

  一、明确要求,坚持原则

  各地要逐步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体系,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谁修复、谁受益”,通过政策激励,吸引社会各方投入,探索实施“生态修复+废弃资源利用+产业融合”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加快推进我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点、硐,以下同)生态修复工作,有力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要坚持“生态、有偿、公开”原则。一是坚持生态目标导向。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重点针对“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废弃矿山存在的生态问题,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园则园、宜建则建,对废弃矿山集中连片区实行整体设计、综合施策、系统修复,最终达到恢复矿山整体生态功能的目的。二是坚持资源有偿原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料和历史遗留土石料、煤矸石等矿山废物资源,要按规定有偿处置;废弃矿山修复后的土地,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用途,依法依规处置。三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情况、修复方案、招投标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规划引领,分类推进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废弃矿山调查等最新成果,摸清家底,建立完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台账。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现状,组织编制本地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各设区市于202171日前统一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查。在编制实施方案时,要立足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保障生态安全、恢复生态功能、兼顾生态景观”的优先次序,以当地生态环境敏感区、生态功能脆弱区和废弃矿山集中连片区为重点,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为前提,以恢复生态功能为目的,兼顾地形地貌、区域环境等特点系统划定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分区。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辖区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计划,修复计划要落实到具体废弃矿山,按自然恢复、人工辅助、工程修复分类确定修复模式,明确修复目标、年度任务、资金投入等。要根据计划建立本地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统筹安排,分类分期实施。

  1.自然恢复:对非生态环境敏感目标、不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隐患、不易发生水土流失、自然恢复条件良好适合植被生长的受损区域,尽量依靠自然恢复,但应有适当保护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围栏封育等。

  2.人工辅助自然恢复条件一般的,可采取必要的坡度整理、表层覆土等人工干预措施,恢复生态条件和受损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生态功能退化等。

  3.工程修复:对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隐患、自然恢复条件较差、需采取工程措施消除地灾隐患、改善生态条件、恢复生态功能的,应因地制宜采取削坡减荷、清理废石、土地复垦、景观再造等措施,进行生态修复。

  三、明晰责任,规范程序

  (一)明确修复责任。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可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省、设区市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奖补。各地要按照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计划,落实修复责任,加大资金筹措,加快推进辖区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政府建立本辖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资金专户,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中获得的矿山废物资源收益全部纳入本级资金专户,实行专项预算管理,专款用于本辖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二)编制修复方案。对宜实施工程修复的废弃矿山,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时,应对矿山进行实地测量(比例尺不小于11000),根据废弃矿山实际合理确定修复范围、目标任务、工程部署、进度安排、修复费用等。修复方案应估算除工程自用后剩余废物资源量,并结合相关规划,根据废弃矿山土地面积、地类、权属、利用现状等确定修复后土地用途。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应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修复方案编制应遵循集中连片区系统修复、整体推进的原则,统筹考虑废物资源利用、土地利用和生态修复工作,避免人为分割和碎片化治理。各地可根据废弃矿山修复实际需要,依据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施工设计。

  (三)评估修复收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按规定进行收益评估。矿山废物资源收益评估采取市场基准价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按就高原则确定收益;市场基准价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可不进行第三方评估,由县级政府集体研究确定。煤矸石等无市场基准价的矿山废物资源收益,可委托第三方评估,也可由县级政府集体研究确定。对涉及的土地出让(租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土地资源收益应根据相关政策进行综合估算。

  (四)引入投资主体。各地应以市场化公开竞争方式引入投资主体承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或废物资源利用,并分别签订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协议和资源利用合同,约定治理责任以及获取相关收益的权利,也可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废物资源利用合并由同一主体承担,并签订生态修复协议。

  (五)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后报设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涉及新增耕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同步核实新增耕地面积。原矿区为建设用地的,修复后可予以保留或统筹利用发展相关产业。

  (六)开展绩效评价。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社会资本参与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项目利益各相关方。评价内容包括社会投资主体信用评价(合同履行、从业行为、服务态度、工程质量)和项目效益评价(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评价结果可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修复项目信用等级评价和政府确定社会投资主体收益的参考依据,评价结果好的,在承担新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时优先安排,评价结果差的,不予承担新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

  四、社会参与,多元投入

  各地要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健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协调机制,探索通过以奖代补、发行地方专项债、设立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导金融机构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形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多元化投资和多样化管理的实施模式。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规范、平等、透明的修复机制,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权利责任关系、风险利益关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引导社会投资方自主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现合作共赢。

  五、严格监管,加强合作

  加强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监管。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管控修复质量,严防施工单位以治理修复之名行非法开采之实。要对项目设立、方案评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把关。

  加大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检查督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实地巡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市、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修复过程中的问题。省自然资源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指导。

  建立健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监理制度。要充分发挥项目监理单位的监督作用,监理单位应重点监督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是否存在超修复范围进行开采、不按修复方案或工程设计进行施工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每月按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项目进度。

  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情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一月情况,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上一季度情况。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发现废弃矿山项目设立不合规、方案编制评审弄虚作假、废物资源处置不合法、不按生态修复方案或工程设计进行施工等行为的,应将方案编制单位及责任人、评审专家、投资主体、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纳入自然资源领域“黑名单”,并移交相关单位依法依规查处。对于因把关不严,疏于监管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的合作,运用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等手段,督促责任人履行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责任。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09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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