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收费优惠减免: (一)按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二、根据财税〔2019〕45号文件,减免不动产登记费(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标准: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